发布日期:2010-03-12 信息来源:聚诚商务 作者:聚诚商务:13777765777 浏览次数: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外滩十八号”大楼经营者诉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经营者等仿冒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温州商人汤先生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告状
2009年3月,“外滩十八号”大楼的经营者珩意房产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和共同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的经营者汤先生停止使用并注销相关网站及域名,登报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余元。
对此,汤先生认为珩意房产公司所说的侵权问题并不存在,赔偿依据不足。
庭辩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8号的“外滩十八号”大楼于1994年2月15日被上海市政府列入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大楼的进口处设有“BUND18”的招牌。大楼的经营者珩意房产公司,不仅是“Bund18”和“外滩十八号”两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时还是“bund18”、“外滩18号”、“外滩十八号”等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和www.bund18.com网站的所有者。
2006年年底,温州的个体工商户汤先生注册了www.bund-18.com和www.bund18club.com网站。2008年1月29日,汤先生在温州市望江东路111号港务大厦开了一家酒吧,该酒吧的字号虽为温州市鹿城区鼓楼外滩酒吧,但挂出的招牌分别是“外滩十八号”和“BUND18”。此后,汤先生开始利用自己的网站为酒吧进行宣传,其中一篇名为《多面温州》的游记类文章里,除了数次提到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外,还在所附的《温州指南》中记载了“外滩十八号会所”酒吧的店名、地址和网址。
侵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外滩十八号”大楼不属于珩意房产公司的知名商品或服务,汤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多面温州》文章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珩意房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但是,汤先生注册使用的www.bund-18.com和www.bund18club.com网络域名与珩意房产公司的网络域名www.bund18.com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他使用上述网络域名的行为构成对珩意房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此,汤先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汤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对珩意房产公司精神权利的侵害,故对珩意房产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