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6-07 信息来源:企业网站建设 作者:温州网络公司,服务热线:400-6677667 浏览次数: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浙江德利接插件有限公司胜诉,商标“德利来DLL”获准注册。这意味着,8年内,远在浙江省乐清市的一个接插件企业,让全球五百强企业戴尔公司第二次输了官司。
浙江德利接插件有限公司创立于1989年,主要生产一些接插件等家用电器小配件产品。2001年1月2日,“德利”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德利来DLL”,许可范围涉及电器接插件。然而在2002年2月6日,“德利来DLL”商标公告的最后几天,美国戴尔电脑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戴尔公司认为,戴尔产品及服务遍及世界170个国家和地区,其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德利来DLL”商标与“戴尔”、“DELL”在文字构成上有近似关系,且指定使用的商品都属于第9类的电子产品,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德利”公司便委托温州一商标事务所进行应诉。2005年8月17日,经审理,国家商标局指出,“德利来DLL”与“戴尔”及“DELL”商标,虽然都是用于第9类电子产品,但是具体应用范围不同,且双方商标中文部分无一字相同,外文部分亦相差一个字母,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戴尔公司的商标虽然在我国计算机产品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德利来DLL”与之区别明显。国家商标局裁定,“德利来DLL”予以核准注册。
然而2005年9月2日,戴尔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德利来DLL”商标异议裁定进行复审。戴尔公司在复审中称,被异议的商标“DLL”与“DELL”仅一个字母的差别,且“DLL”和商标中的中文“德利来”在商标整体上占有相同的比例,一旦被申请人将“DLL”与“德利来”独立,将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这一次,“德利”公司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2010年5月4日,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的商标由外文“DLL”与中文“德利来”上下排列构成,与申请人商标“DELL”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差别,给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混淆。至于被异议商标中“DLL”独立于“德利来”,易使消费者与“DELL”相联系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德利来DLL”予以核准注册。
“这是场完全不对等的对抗,用‘蚂蚁撼大象’形容并不为过。”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德利”公司的代理律师林千多说。他认为该商标案件对温州民营企业来讲,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德利”二胜“戴尔”的案子说明,对于国外知名企业的诉讼案,我们根本无需惧怕,只要有理有据,就能顺利应对。“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企敢于应对跨国公司的诉讼案,例如‘庄吉’与沃尔玛的商标争夺案,说明中国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在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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